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農田水利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據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當前我國農田水利發(fā)展形勢總體向好,但農田水利建設歷史欠賬多、薄弱環(huán)節(jié)多、矛盾積累多,特別是投資體制不健全。“近年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級財政投入,區(qū)域投資不平衡、資金缺口大,社會投資機制不健全。”
為此,征求意見稿明確,農田水利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相結合的機制。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采取政府投入、農民投資投勞和社會資本投入相結合的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wěn)定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保障機制,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入)中計提一定比例資金專項用于農田水利建設。
與此同時,該負責人還談及農田水利建設的其他問題,如缺乏統籌規(guī)劃,無序建設、重復建設現象較為嚴重;工程建設、管理、運行維護機制不完善,影響工程效益充分發(fā)揮;農業(yè)用水粗放,無序用水、大水漫灌現象較為普遍;扶持保障措施不到位,缺乏長效機制。針對上述問題,征求意見稿都作出了相應修改。其中明確指出,農田水利事業(yè)是基礎性公益事業(yè)。發(fā)展農田水利,實行以政府為主導、農民等生產經營主體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方針,堅持統籌規(guī)劃、因地制宜、節(jié)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則。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管理主體。比如,政府投資建設的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權限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農民、專業(yè)大戶、家庭農場、企業(yè)和其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應當同時明確該土地上農田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護責任。
征求意見稿提出,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制度,尚不具備計量收費條件的地區(qū),可以按照農田灌溉實際受益面積收費。逐步推行定額內用水享受優(yōu)惠水價、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的農業(yè)水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