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大多規劃在2045年—2050年期間徹底解決城市水污染問題,而人口密度大、建設密度高、環境容量小的中國城市有望在不遠的將來超前解決水污染問題。”中國人民大學低碳水環境技術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的樂觀,來自于中國城市治水的兩大特色:在排水管網上基本普及分流制排水體制,在處理設施上基本普及污水脫氮除磷和深度處理。前者有別于西方國家以合流制為主的體制,后者占比遠超西方城市。
然而,在他的樂觀背后,還有對我國分流制排水系統“四水(污水﹑雨水﹑地下水﹑河水)混流”“分流制建設合流制運行”等問題的深深憂慮。這些問題導致嚴重的雨季溢流污染問題。
他說:“在我國水污染治理逐步推進并取得顯著成效的背景下,雨季溢流污染成為城市水環境質量根本改善與流域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瓶頸,已經上升為當前水污染治理的主要矛盾。絕大部分城市,尤其是發達地區的城市,旱季河湖水體水清岸綠、魚翔淺底,進入雨季則迅速惡化,甚至返黑返臭,這一表象的背后是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在應對暴雨沖擊時的‘力不從心’。”
在談及治理思路時,他認為應該科學合理、注重實效。例如,面對行業內“治網”還是“建廠”的爭論,應明確一個科學清晰的判定標準,依據標準做出決策。他既反對污水處理廠“盲目擴容”,也反對“盲目反對擴容”。
全面推行分流制讓中國城市治水有可能“彎道超車” 王洪臣認為,在過去20余年里,中國城市治水事業高速發展,在立足國情的城市治水實踐中,逐步形成了有別于西方的治水路線。雖然這一路線在實踐中還有諸多問題,但與西方國家的治水模式相比,它極有可能是一條高效率、高質量的路線,是最適合中國國情的路線。
中國環境報:您認為我國治理溢流污染的國情與西方國家不同,能否具體說明?辨明這一點,有什么意義? 王洪臣:西方城市普遍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統,主要由其特定的歷史發展路徑所決定。在工業革命初期,城市規模較小,污水產生量有限,當時社會對公共衛生和環境危害的認知不足,而排放雨水是自古就有的基本需求,因此自然形成了雨水與污水共用一套管道的簡易模式。隨著城市不斷擴張,這種系統被大規模固化繼承,成為其難以替代的基礎設施遺產,而非基于先進技術理念的主動選擇。因此,其治理核心是應對合流制溢流污染(CSOs),即在暴雨時超出處理能力的雨污合流直排入河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合流制下,雨水與污水全部混合,雨污溢流量非常大。
我國作為后發國家,在城鎮化進程中較早確立了以分流制為目標的建設方針,即雨污管道分開建設,目前我國合流制占比已低于8%。因此,我國當前治理的主戰場并非CSOs,而是分流制系統中的分流制溢流污染(SSOs)。這些污染一部分是雨污管道錯接混接、地下水入滲和河水倒灌等建設質量問題所致,另一部分是本就客觀存在的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這一系統性難題所致。需要注意的是,分流制下,雨水與污水少部分混合,雨污溢流量是有限的。
分流制與合流制孰優孰劣是個一直爭論的百年話題。可以明確的是,分流制雨污溢流量遠低于合流制雨污溢流量。在控制溢流污染的情境下,分流制所需源﹑網﹑廠系統總投資明顯低于合流制,在雨水具備簡易排放的條件下總投資則將大大降低。在壓力排水地區,分流制成為必然選擇。
中西治水基礎設施的先天差異直接決定了技術路線與治理邏輯的本質不同。
西方國家同樣面對嚴重的溢流污染問題,不少國家在這方面已經投入并還將繼續投入巨額資金。其技術路線必然以末端控制為核心,依賴大型“灰色基礎設施”(如調蓄池、深隧等,相對海綿城市等綠色基礎設施而言)暫存和處理超量雨污水。這套系統雖技術可靠且處理量大,但本質上是高能耗、高投資的末端治理模式。
我國則以分流制為理論前提,治理邏輯應是“正本清源”,即通過修復管網缺陷實現雨污徹底分流,從源頭避免混合,降低末端灰色設施的投入。若忽視這一根本國情,盲目照搬西方為合流制設計的末端治理方案,不僅會導致技術路線錯配、投資巨大,更將陷入“既未發揮分流制長處,又承受合流制治理代價”的困境。
把“規劃建設”的分流制變為“現實運行”的分流制 王洪臣認為我國的“分流制”運行得不夠好,花大氣力建設、占比已超九成的分流制排水系統存在“四水混流”現象,導致效能低下。
中國環境報:目前,我國分流制系統實際運行情況如何? 王洪臣:以武漢市為例,早在本世紀初,其主城區規劃建設排水系統分流制面積占比就達到了80%。但2004年,武漢市水務部門對其排水管網進行普查時發現,幾乎所有被排查的雨水管中都有污水接入,絕大部分污水管中也有雨水接入,按分流制實施的雨水和污水管道實際上成了雙排合流管道,全市實際分流制面積占比僅為22%。經過近幾年提質增效改造,我國排水系統分流效能大有提升,但遲遲沒有明顯提高的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表明“四水混流”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改變,污水直排、雨污溢流導致的水體黑臭尤其是雨天返黑返臭仍普遍存在。
中國環境報:除此以外,我國在溢流污染控制方面還存在哪些問題? 王洪臣:我認為,當前主要還存在以下幾個系統性問題。
一是主要矛盾識別偏差,技術路線存在錯配風險。當前我國水污染治理工作已從“基礎設施補短板”階段進入應對“系統性溢流”挑戰的新階段,但行業對這一根本性轉變的認知尚不統一。最突出的問題是未能清晰區分我國以雨污分流制為主與西方以雨污合流制為主的基礎設施差異,在技術路線上存在盲目照搬西方針對合流制溢流污染(CSOs)建設大型“灰色基礎設施”(如深隧、大型調蓄池)的傾向。這種技術路線的錯配,可能導致我國承受高昂成本卻無法有效解決分流制系統特有的錯接、混接、漏接及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等核心問題。
二是科學診斷指標缺失,決策基礎粗放。我國在法規和技術體系中缺失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這一核心診斷指標。這導致治理決策缺乏科學依據,近乎“一刀切”地強調修復管網,難以基于成本效益分析來精準判斷何時應優先“治網”(修復管網)、何時應該“建廠”(建設末端設施),造成資源錯配和效率低下。
三是頂層標準與協調機制缺位,部門協同不足。溢流污染治理涉及住建、生態環境、水利、發改等多部門,目前缺乏有效的部際協調機制,致使各部門方向或步調不一。例如,專門用于處理溢流污染的快速處理設施因缺失排放標準而無法落地,部門間在標準制定上陷入僵局。同時,城市排澇標準與流域防洪標準不銜接,水利部門的水位調度與城市內澇治理需求脫節,導致“外部水位頂托”成為城市內澇和溢流的重要誘因,系統性協同治理效能不足,“綠色防汛”“綠色排澇”等理念無法得到落實。
四是治理體系不完善,經濟政策支撐乏力。治理的可持續性面臨挑戰,突出表現為水價改革長期滯后。低水價被視為一些地方招商引資的工具,導致污水處理費無法覆蓋全成本,資金循環機制不暢,地方政府缺乏推動治理的內在動力。此外,投資決策過于依賴行政指令和短期績效,缺乏基于全生命周期成本效益分析的精細化評估,使得治理投入難以形成長期、穩定的預期。
五是治理理念有待深化,未與更高目標有效銜接。當前的水污染治理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仍停留在“工程治污”層面,與“美麗中國”和“人水和諧”的更高目標銜接不夠。治理方案往往未能考慮親水活動對感官及衛生指標的要求,缺乏從“治理黑臭”到“人水和諧”的系統性規劃。如何通過治理溢流污染真正實現水體的可親近、可游玩,而不僅僅是感官上的消除黑臭,是下一階段必須直面和解決的深層次問題。
中國環境報:您為何認為開展以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計算方法為核心的基礎研究至關重要? 王洪臣:即便是完善的分流制排水系統,污水管道的容量或末端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也應該由三部分組成:基本污水量(BWF)﹑地下水經常入滲量(GWI)和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以往的規劃設計側重于基本污水量及其變化系數,對地下水經常入滲量,尤其是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缺少關注和計算,這是導致分流制溢流和污水處理廠超負荷運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指雨水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地表或地下通道進入污水處理系統的過程?,受降雨強度、土壤滲透性、地形坡度、排水管道建設標準及城市化程度等因素影響,這是任何污水管網在自然環境下都難以完全避免的物理現象。
對于某一確定的分流制排水系統,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存在一個合理值。如果該系統存在溢流,那么這個合理值就是制定溢流污染治理方案的最重要依據。如果降水誘導的實際入流入滲量高于合理值,應該首先改造管網,控制入流入滲,反之就應該對末端污水處理廠實施擴容改造。當然,基于技術經濟比較,也可以得出源頭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方案,但是,不管哪一種方案,都應該首先得到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的合理值。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的概念和計算方法體系,建議參考供水行業控制管網漏損那樣形成工作體系,納入重大研究計劃,盡快形成適應各地狀況的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預測方法以及合理值標準,唯此,才能不盲目擴容,也不盲目反對擴容,為科學控制溢流污染打下基礎。
我認為,在這方面,應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探索建立基于國情的分類RDII閾值指導體系。可考慮由國家層面發布分類指導性意見,而非強求全國統一閾值。該意見應提供一套計算本地化合理閾值的方法學,指導各地結合自身自然條件(如降雨強度、地下水位)、經濟成本和環境敏感度,測算出“修復管網”與“建設末端設施”之間的成本效益平衡點,為決策提供量化依據。
第二,將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審批與資金分配的核心依據。改變當前“一刀切”限制新建處理設施的政策。當某區域的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測量值遠高于其合理閾值時,證明管網滲漏嚴重,資金應優先投向“治網”;反之,若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已處于較低水平,則證明管網狀況相對良好,應允許其建設或擴建末端處理設施,從而將決策從“拍腦袋”轉向“看數據”。
第三,鼓勵地方先行先試,形成可復制的本土化經驗。選擇有代表性的城市(如南方河網城市與北方缺水城市)開展試點,探索不同條件下降水誘導的入流入滲量(RDII)的治理成本與效益。通過實踐總結出適用于高地下水位地區、強降雨地區等不同場景的監測評估方案和治理模式,最終形成可在全國推廣的、成熟的國情化方法體系,從根本上改變粗放的決策模式。
中國環境報:您反對盲目照搬西方經驗。據悉,武漢市建成了全國規模最大的城市深層排水隧道(深隧)與排澇系統。您如何看待這種類似西方合流制溢流污染治理的思路? 王洪臣:武漢以超大規模“灰色基礎設施”作為應對內澇與溢流的工程核心。這種做法本質上是建設了一套遠超常規標準的、永久性的強排工程系統。其核心是建成了全國規模最大的城市深層排水隧道(深隧)與排澇系統,形成高達每秒近3000立方米的強排能力。
這套系統并非用于應對短時內澇和溢流污染治理,而是保障這座“浮在水上的城市”在長江高水位頂托、內部積水無法自流排出的常態下的基本運轉安全,其邏輯源于城市安全而非一般意義上的的溢流污染治理治。
武漢在特定地方法規驅動下,形成了“遠距離轉輸、集中外排”的獨特模式。武漢制定了一項關鍵性地方法規,要求排入本地湖泊(如東湖、湯遜湖)的水質必須全指標口徑達到地表水Ⅲ類標準。這導致大部分污水處理廠的出水因無法達標而不得直接排入本地水體,唯一的出路是建設長距離管道,將污水轉輸至執行長江進行排放。深隧工程正是在這一法規驅動下,為解決污水“排放路由”問題而建設的“傳輸大通道”。
這是一種基于本地特殊情境的高成本技術妥協。從國家鼓勵的分流制治理技術路線看,武漢在分流制主城區選擇了合流制框架下才有的深隧方案,在總體技術路線上被人認為不具代表性或典型性。
解決痛點問題,支撐中國特色的城市治水路線
王洪臣認為,目前,我國污水處理費征收水平不到位,應堅持覆蓋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在全面控制溢流污染時,應突出感官和衛生學指標,為以親水為目標“人水和諧”奠定基礎;同時,應完善標準,打破溢流污染快速處理設施“建設無據”的僵局。
中國環境報:您如何看待水價改革與控制溢流污染的關系? 王洪臣:當前我國水價改革的根本困境在于水價長期被人為壓制在低成本水平,無法真實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治理成本。這既給企業經營造成一定困擾,也抑制了水務生產力的發展,自然也難以支撐中國特色的城市治水路線。
在一些地方,低水價被視為優化營商環境、維持社會穩定的短期工具,這導致兩大弊端:一是污水處理行業缺乏穩定的資金回流機制,財政補貼依賴嚴重,基礎設施的長期運維與升級改造面臨資金缺口;二是向公眾傳遞了錯誤的資源稀缺信號,削弱了社會節水動力,客觀上鼓勵了水資源浪費,增加了末端治理負荷。水價改革滯后使治理體系失去了重要的經濟杠桿和內在的、可持續的財務循環動力。
水價改革推進緩慢的深層矛盾在于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激勵方向不一致。中央層面關注國家水資源安全與生態可持續性,推動改革的意圖明確;但一些地方主政者更關注短期經濟增長、招商引資與社會穩定,將低水價視為吸引投資、避免民意反彈的“政策優惠”。水價作為地方定價事項,中央僅有指導權,而地方政府缺乏主動改革的內生動力,甚至采取“象征性調整”或“工業用水不調”等策略性應對,導致10年前設定的改革目標在多數地區至今未能落地,形成了“中央催動、地方不動”的僵局。
破解困局的關鍵在于構建激勵央地相容的改革框架。其一,實施差異化與精細化定價,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以保障基本民生,而對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應實行顯著高于治理成本的定價,真實傳導資源環境壓力。其二,建立精準透明的補貼機制,將水價調整產生的額外收入,明確用于污水處理設施提標、管網更新改造等環境領域,并通過公眾聽證會等形式公開資金流向,化解“為漲價而漲價”的公眾疑慮。其三,推動水資源預算管理,將用水總量控制作為硬約束納入地方考核,從而倒逼地方政府將水價改革從“負擔”轉變為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綠色發展的內在需要,最終形成治理投入與資源節約的良性循環。
中國環境報:實現“人水和諧”的關鍵是保障親水感官舒適與安全要求,當前治理思路是否充分考慮了這一更高要求?應如何引導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確保治理效果不僅能改善感官指標,更能保障公眾健康? 王洪臣:溢流污染是當前實現“人水和諧”面臨的一個巨大挑戰。在非汛期,經過治理的河湖水質良好;但一到夏季,尤其是第一場雨后,大量溢流污染涌入水體,導致水質瞬間惡化,而夏季炎熱,公眾親水意愿更強烈,水質與親水需求形成反差。
盡管“人水和諧”的目標已被提出,但當前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及其考核方法并不支撐人水和諧。人體親水的水質要求是地表Ⅲ類及以上水質,但GB3838-2002中沒有濁度及色度等感官指標,有些Ⅲ類水體感官不好,無法親水。Ⅲ類水體的糞大腸指標上限是10000個/L,是否滿足親水要求值得商榷。即使滿足衛生安全要求,在水質評價時經常性剔除糞大腸指標,也就是被認定為Ⅲ類水質的水體并不能保證親水衛生安全。至于有些城市水體的水功能區劃目標就是地表水Ⅳ或Ⅴ類標準,就更不滿足親水要求了。
現有污水處理設施幾乎全部具有脫氮除磷與深度處理功能,總體上滿足以親水為目標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水環境質量受溢流污染影響較大的背景下,實現“人水和諧”的重點還是溢流污染治理。治理實踐要聚焦于改善河湖水體感官指標(如徹底消除黑臭、提升透明度),并將衛生學指標控制置于工藝選擇的重要位置。對于衛生學指標,一小股雨污溢流,足可以讓一大片水體水質超標,可謂“一顆老鼠屎,壞掉一鍋湯”。
在制定溢流污染治理政策時,應明確將水環境功能與治理標準掛鉤。建議有關部門聯合出臺分類指導意見,授權并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地積極探索溢流污染治理路線。
中國環境報:2024年,住建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通知,鼓勵建設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設施,但目前落地情況好像并不樂觀。您如何看待? 王洪臣:由于具體標準缺失,目前這方面的建設工作基本處于停滯狀態。當前,國家層面缺乏針對快速處理設施的專用排放標準。這導致設施因無法通過環評而陷入“建設無據”的僵局,全國一大批設施項目被擱淺,無法落地。
就技術路線而言,目前存在兩種偏頗思路:一是傾向于設定過于簡化的單一出水指標(如僅規定COD去除率),這雖便于設施快速上馬,但忽略了衛生學等關鍵指標,無法保障親水安全;二是部分觀點仍試圖直接套用現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但其嚴苛要求(如一級A標準)遠超快速處理工藝在極短水力停留時間內的技術可行性,導致“標準不可行”的困境。
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在政策層面,須盡快打破排放標準缺失的僵局,由相關部委出臺分類指導性意見,其核心不是制定國家標準,而是授權并指導地方根據自身水環境容量和親水需求,探索制定差異化的、適用于快速處理工藝的臨時地方標準或技術規范,為設施環評提供合法依據,實現“治理優于不治”的突破。
在技術路徑層面,設施建設方案需與親水需求緊密掛鉤,突出衛生學指標控制。應摒棄單一指標(如SS或COD),將控制濁度、色度以及糞大腸菌群等指標納入設計目標。對于有親水需求的水體,其建設方案必須包含綠色高效消毒單元。
在實施策略層面,應明確設施功能定位,將其作為系統治理的必要補充而非唯一手段。必須澄清,快速處理設施用于應急處理無法被現有系統消納的溢流污染,而非替代管網修復或擴建污水處理設施等根本性措施。其功能定位是在極端天氣下,將直接排放的污染負荷降至最低,是平衡工程經濟性與環境效益的“必要補充”。
來源:中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