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發展節水型農業、工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12月1日起,《西安市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正式實施,意味著我市以法治剛性為水資源節約保護劃定“紅線”,用法治護航推動水資源高效利用。
進一步規范超計劃用水管理措施 作為黃河流域特大城市,西安人均水資源占有量不足200立方米,遠低于國際公認的1000立方米可持續發展臨界值。我市用法治護航節水工作的做法由來已久,1994年2月最早施行的《西安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分別于2006年和2020年進行了兩次修改。隨著時代發展,原《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的需要。因此,我市對原《條例》進行全面修訂形成新《條例》。
新《條例》分總則、用水管理、節水措施、保障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四十九條。緊扣我市生產生活的關鍵環節,新《條例》對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城鎮節水降損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增加的農業農村節水、嚴格用水總量與強度雙控、促進節水產業發展、節水評價等新規定,更加契合城市發展現狀。
新《條例》明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制定非常規水利用計劃,將再生水、集蓄雨水、礦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統籌推進非常規水源配置利用設施建設和提質改造,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對具備使用非常規水條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計劃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下達用水計劃。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督促用水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根據測試結果改進用水方式或者生產工藝。
新《條例》要求對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要分別計量。居民生活用水裝表到戶、計量到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不得干擾用水計量。隨著新《條例》施行,我市將對列入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用水單位定期進行用水審計。
鼓勵在生產生活等關鍵領域推廣節水措施 新《條例》對制定節水措施和完善節水設施建設提出明確要求,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
新《條例》指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合理調整種植養殖結構和農業用水結構,積極發展高效節水農業。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質供水、高效冷卻和洗滌、循環用水、廢水處理回用等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對耗水量高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節水技術改造,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提高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回收利用。
國家機關、醫院、學校、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機構以及公路服務區、車站、機場等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節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依法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安裝再生水回收利用設施,帶頭利用非常規水資源。
賓館、游泳場館、洗車場所、洗浴場所、室外人工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行業,應當嚴格落實用水總量控制要求;洗滌、游泳、水上娛樂、車輛沖洗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采用循環凈化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城鎮園林綠化應當提高用水效率,優先選用節水耐旱植物品種,采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清潔、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
我市相關部門應因地制宜規劃建設雨水滯滲、調蓄、凈化和利用等設施,加強雨水收集回用。采取雨污分流、滲透路面、地表水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獎懲分明法律保障節水條例構建治理新格局 新《條例》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了法律約束,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義務,并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公布浪費水資源的舉報投訴方式。
對未按照規定安裝計量設施的,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計征標準繳納相應的費用,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部門也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新《條例》立足城市發展實際,通過明確政府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和公民參與義務,構建起‘全領域覆蓋、全流程管控、全社會參與’的節水治理體系。”西安市水務局相關負責人說,新《條例》的實施不僅是西安破解水資源短缺的關鍵舉措,也是北方缺水城市依法治水的生動實踐。
來源:西安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