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總結提煉行之有效、可供借鑒推廣的經驗做法,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檢察院在2025年下半年組織開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征集評選活動。經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和綜合評定,“王某非法捕撈損害海洋漁業資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等10個案例被評為本市第四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
今天一起來看——
普陀區某公司
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3日,上海市普陀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位于上海市普陀區真光路某水務項目工地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工地項目部洗衣機和洗手池產生的生活污水納入雨水管道排放。普陀區生態環境局進行了立案調查。
該案符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部等多部門《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定》,以及上海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遂對該案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
依據《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實施細則》(滬環規〔2024〕5號)的相關規定,“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根據前期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調查結果,2025年10月,經專家評估,本案違規排放污染物為水污染物,采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基礎方法第2部分:水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gb/t39793.2—2020)對本次水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地表水污染生態環境損害金額約1.4萬元。
2025年9月,賠償權利人代表上海市普陀區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經生態損害賠償磋商達成一致,并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賠償義務人通過參與普陀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基地建設的替代性修復方式履行賠償責任。
案件發生后,該公司在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措施,完成了相關整改工作,環境損害問題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已通過參與普陀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地建設的替代性修復方式進行賠償。
(二)經驗與啟示
一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的深度對接。本案聚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深度對接,通過構建“一案雙查”協同機制實現行政監管與生態修復的高效聯動。具體而言,建立“環保+行業主管部門”跨部門協作機制,在行政處罰調查階段即同步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索賠程序,聯合區體育局、建管委開展聯合檢查,通過“一次檢查、雙向取證”一次性固定違法事實與損害線索,有效減少企業重復迎檢負擔;同時,行政執法中依法獲取的證據在符合證據規則的前提下直接應用于生態損害賠償索賠,既提升了行政效率,又避免了不同案件間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潛在沖突,為破解“執法碎片化”“修復滯后性”難題提供了實踐范本。
二是建立了水污染類案件快速評估機制。評估模式上,本案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因此采用了“專家評估”的鑒定評估模式。在評估方法上,從實際出發,依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基礎方法第2部分:水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等方法,核定損害金額,縮短鑒定周期。快速評估機制大幅降低企業等待成本,為案件高效推進奠定基礎。
三是創新修復方式,探索小微案件修復“碳匯+”模式。案件進入修復階段后,通過參與普陀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地建設的替代性修復方式進行賠償。將生態碳匯功能與小微案件的責任履行相結合,通過引導責任人參與碳匯造林等生態修復項目,實現“懲戒教育+碳減排”的多重效益,實現了小微案件集中、規范修復,節省了監督與后評估成本,同時與其他項目相結合,也有利于集中展示修復成果。
(三)專家點評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不僅要處理大案要案,更要解決量大面廣的“小微”損害。本案針對生活污水誤排雨水管這一常見違法行為,探索建立了一套低成本、高效率的“簡易程序”。對于損害事實清楚、數額較小的案件,直接采用專家意見書替代鑒定評估報告,極大地降低了制度運行成本,使得“應賠盡賠”在基層執法中具有了現實可行性。同時,引導企業參與碳匯造林作為替代修復方式,不僅解決了小額資金使用分散的問題,更賦予了小微案件修復工作與促進“碳中和”相結合,為城市精細化環境管理提供了可復制推廣的范本。
來源:上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