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昆明市地下水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并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條例修訂立足地下水保護、管理等方面,進一步完善昆明市地下水保護法規體系,健全統一領導、銜接順暢、快速高效的協同保護格局,以更嚴格、更精準、更剛性的法治舉措筑牢地下水立體保護網。
修訂實現制度供給 與保護實踐同頻同步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還是重要的水資源戰略儲備,確保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是昆明重大的生態工程和民生工程。昆明市人均水資源量僅為全國的二分之一、全省的四分之一,屬嚴重缺水城市。地下水資源一直是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前制定的條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提高全市地下水保護管理水平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省、市對地下水保護和管理工作要求不斷提高,《地下水管理條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頒布施行,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深入開展,實行費改稅及‘放管服’、機構職能調整等,實施長達16年的條例已不能涵蓋當前的工作內容和需要。”市水務局相關負責人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條例修訂說明時介紹。
為解決現行條例與上位法不一致、部分地下水工作開展權責不清、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不完善、地下水保護管理需進一步規范等問題,昆明市啟動了條例的修訂工作。條例啟動修訂后,條例起草小組開展市內調研,并赴西安、石家莊、鄭州等市學習調研,借鑒省內外立法經驗和做法,結合昆明實際認真分析和研究。條例修訂過程中,起草小組還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專家咨詢會、人大論證、政協協商等形式充分征求意見建議,向各縣(市)區、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組織開展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平性競爭審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審查,確保條例的修訂實現制度供給與保護實踐同頻同步。
從五方面全面修訂 增加昆明特色條款 本次修訂對條例的篇章結構和內容都作出重大修改。修訂后的條例為總則、規劃與利用、節約與保護、污染防治、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四十條。此次條例主要從五方面進行修訂,一是刪除市水行政部門確定禁限采區、禁采區內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已建取水工程可予保留等與上位法抵觸的內容;二是刪除上位法中已對取水許可辦理程序等作出規定的相關條款;三是根據上位法和機構改革后的部門職能職責,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部門在地下水保護管理中的責任;四是明確地下水節約、污染防治的措施及相關部門、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五是根據昆明地下水保護實際情況,增加施工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攬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許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增加從事花卉、果蔬生產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科學處置廢棄花卉果蔬的義務等具有昆明特色的條款。
與修訂前相比,條例總則將條例中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宣傳普及、政府職能部門職責分工的5部分內容修改為與《地下水管理條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的規定統一一致,新增了政府的職責、單位和個人的地下水保護義務。在第二章規劃與利用中,新增實行地下水狀況調查評價工作、各項規劃的銜接、地下水儲備、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疏干排水、監測評估重點區域、取水量限制等內容,將水資源費修改為水資源稅,明確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與修改的要求、取用具有礦產資源屬性的地下水的要求、取水義務、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的要求。第三章節約與保護中新增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節水規定、特殊用水要求、涵養地下水水源、農業用水等內容,刪除市級行政機關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及限制開采區的權限、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地區保留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規定、取水許可辦理程序、無需辦理取水許可的具體情形等條款,明確開發利用地下水的規則、禁止限制取用地下水的情形。在第四章污染防治中新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義務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農業投入品使用要求、畜禽糞便等廢棄物處置義務等規定,細化禁止污染地下水的具體情形。第五章監督與管理部分,新增信用評價結果運用內容,將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監督管理與《地下水管理條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的規定保持一致,細化地下水監測的內容。在第六章中規定了違反條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第七章附則中明確條例施行時間為2026年5月1日。
以法治力量 守護好地下“生命水源” 修訂后的條例以法治力量守護好地下“生命水源”,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條例規定,侵占、填埋地下水出露泉點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業內人士表示,新修訂條例的出臺,明確實行雙控管理,進一步細化了禁限采區管理、地下水水源涵養及監測等具體措施;明確了地下水保護利用和污染防治規劃編制,規定了相關規劃要與地下水資源條件及保護要求相適應;依據上位法和昆明市機構改革情況,進一步健全完善條例涉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強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義務、農業投入品使用要求、畜禽糞便等廢棄物處置進行規定,細化明確了禁止污染地下水的具體情形。此外,結合全市實際,強調了利用非常規水源以節約地下水,對農業固體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以防止地下水污染,對應依法取得取水許可的工程建設行為進行規范,將使地下水保護法治化、規范化水平邁上新臺階,為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提供堅實保障。
來源:昆明日報